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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下)

2022-05-11 09:03:49 浏览次数:2022-05-11 09:03:49 

10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

  10.1电涌保护器安装

  10.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系统中SPD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 16895.2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GB 18802.12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电子系统信号网络中的SPD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第22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22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3当建筑物上有外部防雷装置,或建筑物上虽未敷设外部防雷装置,但与之邻近的建筑物上有外部防雷装置且两建筑物之间有电气联系时,有外部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和有电气联系的建筑物内总配电柜上安装的SPD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当使用Ⅰ级分类试验的SPD。

  2)低压配电系统的SPD的主要性能参数:冲击电流不应小于12.5kA(10/350μs),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选取。

 4当SPD内部未设计热脱扣装置时,对失效状态为短路型的SPD,应在其前端安装熔丝、热熔线圈或断路器进行后备过电流保护。

  10.1.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第一级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关系无法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在靠近被保护设备的分配电盘或设备前端安装第二级SPD:

  1)第一级SPD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低于设备的耐过电压额定值时。

  2)第一级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时。

  3)在建筑物内部不存在雷击放电或内部干扰源产生的电磁场干扰时。

  2第二级SPD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的条件时,应安装第三级SPD。

  3无明确的产品安装指南时,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当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或5m时,应加装退耦的电感(或电阻)元件。生产厂明确在其产品中已有能量配合的措施时,可不再接退耦元件。

  4在电子信号网络中安装的第一级SPD应安装在建筑物入户处的配线架上,当传输电缆直接接至被保护设备的接口时,宜安装在设备接口上。

  5在电子信号网络中安装第二级、第三级SPD的方法应符合本条第1~3款的规定。

6 SPD两端连线的材料和最小截面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2.2的规定。连线应短且直,总连线长度不宜大于0.5m,如有实际困难,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7-2所示采用V形连接。

  7 SPD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和电子系统中安装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5-1~图D.0.5-5、图D.0.6-1、图D.0.6-2和图D.0.8-1~图D.0.8-3执行。

  10.2电涌保护器安装工序

  10.2.1低压配电系统中的SPD安装,应在对配电系统接地型式、SPD安装位置、SPD的后备过电流保护安装位置及SPD两端连线位置检查确认后,首先安装SPD,在确认安装牢固后,应将SPD的接地线与等电位连接带连接后再与带电导线进行连接。

  10.2.2电信和信号网络中的SPD安装,应在SPD安装位置和SPD两端连接件及接地线位置检查确认后,首先安装SPD,在确认安装牢固后,应将SPD的接地线与等电位连接带连接后再接入网络。

  11工程质量验收

  11.1一般规定

  11.1.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施工所依据的工程技术文件的要求。

  11.1.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具备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

  11.1.3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防雷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11.1.4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抽样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 50300-2001中第3.0.4条的规定。对生产方错判概率,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对使用方漏判概率,主控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漏判概率值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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